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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服务进乡村 | 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在裴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为村民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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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服务进乡村 | 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在裴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为村民权益保驾护航!

[ 时间:2025-04-11 10:02:33 ]

为助力乡村法治建设,切实解决村民生活中的法律难题,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联合龙门街道裴村社区开展“法律进村居”公益咨询活动。张原芳主任现场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切实帮助村民解决法律困惑,提升依法维权意识。




医疗纠纷引关注,律师支招解难题


近日,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张原芳主任前往裴村社区,为该村社区居民提供村居法律服务。在此次活动中村民周先生(化名)向律师咨询了有关医疗纠纷的问题:他因胳膊受伤入院治疗,出院数月后原受伤部位再次出现疼痛肿胀,不得不二次入院治疗。周先生怀疑首次治疗存在问题,希望寻求法律的帮助。  

张主任在了解周先生的基本情况,查看周先生提供的相关医院治疗记录后,强调除纸质报告外周先生还需要提供诊疗过程中接受DR检查后院方出具的片子(共四次)。张主任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案例中的核心问题是医院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首次治疗是否妥当、二次入院是否与前期治疗直接相关。而这些都需通过专业医疗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才能作为法律依据!






维权路径指引:

第一步:固定证据 

保存首次和二次治疗的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单据等全部材料;

第二步:申请医疗鉴定

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划分;

第三步:协商或诉讼

根据鉴定结果,与医院协商赔偿,或通过法律诉讼维权。


张主任特别提醒:“医疗纠纷涉及专业医学知识,切忌仅凭主观感受认定责任。依法申请鉴定、保留证据,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课堂: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节选)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经过此次法律咨询服务,村民对“证据留存”、“依法维权”等概念有了清晰认知。通过事前咨询引导,潜在纠纷得以及时疏导,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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