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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村居|睿合瑞律所张原芳主任深入裴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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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村居|睿合瑞律所张原芳主任深入裴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

[ 时间:2026-10-26 09:25:42 ]

  2026年9月11日,睿合瑞律师事务所张原芳主任走进裴村社区,开展“律师进村居”公益法律咨询活动。

  案情简介:

  社区内有一工厂,因仓库修建堤坝需要,在山头取土。在该山头约30米处有一户村民的祖坟。该村民认为工厂取土行为影响了祖坟“风水”,要求其将取土处恢复原状。然而,取土处要恢复原状,需从其他地方另行取土回填,费用较高。工厂方表示愿意承担挪坟所产生的花销,但村民坚持要求恢复原状。

  核心法律问题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施工取土纠纷,实际上交织着几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村民对祖坟享有什么样的法律权益?

  “风水”主张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恢复原状”的诉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可行?

  祖坟在法律上并非简单的“一块地”。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坟墓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坟墓作为构筑物属于特殊不动产,死者近亲属对其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祖坟承载着后代追忆、祭祀先人的精神寄托,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属性,体现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和生者的祭奠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工厂在山头取土,取土点距祖坟约30米。如果取土行为导致祖坟周边地质松动、存在滑坡或坍塌风险,或者已经对坟墓的完整性造成了实际影响,则村民作为死者近亲属,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但请求权的核心应当是“排除对坟墓安全的妨害”或“赔偿因坟墓受损产生的损失”,而非泛泛的“恢复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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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

  从事实上看,本案的“恢复原状”存在一个特殊之处:工厂取土的位置并非坟墓所在位置,而是距坟墓约30米的山头。村民要求恢复的,是取土前的山体形态——而这一形态的恢复,需要通过异地取土回填来实现,成本较高。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取土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取土位置属于耕地或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取土。若未经审批在耕地上取土,则其行为本身即存在违法性,村民可以就此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但如果取土位置属于非耕地的山地或荒地,且已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则取土行为在行政法层面可能不存在问题。

  第二,恢复原状是否具有“必要性”?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恢复原状的目的是使被侵权人的权益恢复到侵害未发生时的状态。如果取土行为并未对坟墓造成实际损害,也未危及坟墓安全,仅仅因为山体形态改变而要求恢复原状,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恢复原状请求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恢复原状的经济成本等因素。本案中,异地取土回填费用较高,而取土点与祖坟尚有30米距离,恢复原状的“必要性”与“经济合理性”均需审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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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

  第一步,查明取土行为的性质。确认取土位置的土地性质(耕地、林地还是荒地),以及是否依法办理了取土审批手续。

  第二步,评估坟墓的实际受影响程度。可以邀请自然资源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土点与坟墓的距离、地质稳定性等进行评估。如果经评估确认取土行为未对坟墓安全造成实质影响,村民的“恢复原状”诉求在事实基础上就较为薄弱;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则应当将“消除安全隐患”作为调解的核心目标,而非笼统的“恢复原状”。

  第三步,引导村民理性看待“风水”诉求。调解要从情感层面理解村民对祖坟的重视,同时从法律层面说明风水主张的局限性。

  结语

  坟地纠纷是农村基层调解中公认的“硬骨头”,涉及宗族情感、民间习俗与土地权属多重因素。处理此类纠纷,既不能简单否定村民的情感诉求,也不能让调解脱离法律框架。

  核心在于:将情感层面的“风水焦虑”转化为法律层面可操作的权益保护方案——关注坟墓的实际安全,而非抽象的风水好坏;寻求经济合理的替代方案,而非不计成本的恢复原状。唯有情理法兼顾,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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