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号上午,江苏常州市中人民法院发布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教师与其班上男学生 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黄某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2013年担任受害人王某(男13岁,2001年生)所在班班主任时,在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情节,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我们大家疑惑的是:
1、为何不定女教师强奸罪呢?这个判罚是否合适?您觉得该如何判罚?有人说,这起案件犯罪事实与判决定性并不相符;
2、该女教师是否构成强奸罪?
3、有观点认为,由于我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通常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这是否意味这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性的安方面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呢?
就上述案件和问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律师,接受了北京交通广播103.9记者的采访,下面我们来听听张建锋律师的观点。
、张建锋律师表示,这个判罚,并没有错误,但确实判罚的不合立法本意和情理。为什么这么说呢?
原因有三个:
是我们的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限女性,不包括男性;
二是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其中,通俗的讲,我法律规定:女性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性的定猥亵儿童罪,女性强奸已满14周岁男性的定强制猥亵罪。
三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刑法均没有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女性,只有我们限定为女性。另方面,时至今日,男性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在增多。
二、从犯罪事实、立法本意和犯罪构成来讲,确实应该定强奸罪,只可惜的是目前我法律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有女性不包括男性,所以男性被性侵只能定猥亵有关的罪名。
三、中盾律所主任张建锋律师表示,我刑法当时将男性排除在强奸罪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殊保护,以体现我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的、普世的权利,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际社会和际公约的普遍认可。
四、张建锋主任表示,从刑罚轻重来讲,同样的犯罪情节,猥亵罪判刑轻。起点刑期低;强奸罪判刑重。不管是从保护男性儿童的性安角度、还是从保护男女性平等的角度来讲,在遵循际刑法法律发展的情况下,应该把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改为包括男性,不能只限女性。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律师表示,其实今天,在女性强奸男性的法律空白上,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和儿童扩大到了男性。否则,如果刑法九不做这样的修改,今天发生的女性强奸男性的行为,都无法定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修改了两点:
1、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
2、二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将猥亵的对象扩大到男性,这是性权利保护男女平等化的必然要求。
“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如何定罪?猥亵是性交以外的性行为,因此所谓的“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并不属于强奸,而是强制猥亵,所以按照修九,那么应该定强制猥亵罪。
女性强奸男性如何定?如前所述,强奸罪的对象同样不应该限于女性,近年来男性被强奸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这也是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应有之义,猥亵男性的行为尚需犯罪化,举轻以明重,强奸男性的行为更应该犯罪化,修九应该顺带将刑法236条的“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
既然没有修改,司法又不能等而不判,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在刑法未修改强奸罪的情况下,应作如下认定:如果被害人是成年男子,则只能定强制猥亵罪;如果被害人是男童的,则定猥亵儿童罪。
3、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其他恶劣情节,般需要考虑是否多人、多次;是否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如轻微伤以上后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等。具体情况有待司法解释进步明确。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