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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如何做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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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如何做到准确

时间:2020-11-12 15:59:59 点击:1356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化研究

  作者:董坤(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贯彻立法要求,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大力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提出量刑建议,特别是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数量持续增长。从2019年全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率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稳步上升。但是,也有人对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质疑,认为量刑建议化会侵蚀审判权,特别是量刑裁量权。实践中,个别地方认识分歧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出发提炼相关问题——如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化会产生何种影响,由此产生的分歧如何消解,量刑建议化的发展路径和研究方向如何选择等——并对此加以思考、分析和回应。

  认罪认罚案件中裁量权与建议权关系的“变”与“不变”

  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倡量刑建议化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如契合协商性司法的诉讼规律和定案要求,符合案件速审的效率追求,有利于诉讼稳定和裁判安定等。但新制度、新理念的推行亦会对旧有的诉讼结构和理念认识产生影响,对此有必要进行规范分析。

  (一)量刑裁判权的决定性地位作用没有变化

  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采纳量刑建议,尤其是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并意味着其量刑裁判权的丧失,其实,唯有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已严重偏离量刑基准和刑罚根据,法院还必须照单全收,不得更改,才意味着法院量刑裁判权的转移和旁落。实践中,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集中于轻罪案件,类型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轻伤害罪为主,案情较为简单,大多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对于这些案件,检法之间已形成了一套成熟且共通的量刑规则和标准,出现明显量刑偏差的可能性不高。既然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不当之处,法院采纳自然在情理之中。而且,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无论对于幅度刑还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都要秉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量刑问题展开审查,然后作出裁判。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裁判权的地位作用没有根本变化。

  (二)量刑建议对量刑裁判有实质拘束力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凝聚着控辩双方的共识,具有司法公信力,法院应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受其拘束,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除法定情形外,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法律也规定得十分明确,如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反悔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些情形其实都是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前提条件,与量刑建议并无直接或实质关联。应当说,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裁判具有一定拘束力。

  二是法院须对量刑建议保有适度容错性。从前述规定看,只有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才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如果作反向解释,即使量刑建议有些许偏差,没有明显不当,法院也应采纳。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合意的体现,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检察院的承诺应当具有公信力,符合司法诚信原则的要求。所以,量刑建议如只有小误差,法院也应当保持一定的宽容度和容错性。

  三是法院对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改判时须接受程序性约束。从第201条第2款来看,即使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也应先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如果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量刑建议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才能依法作出裁判。这体现了量刑建议对法院在量刑裁判上的程序性约束。调研中,一些同志曾认为,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不待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直接下判。这一认识偏离了立法规定。从第201条的条文结构看,立法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单独设为第2款,没有将其作为法院不采量刑建议可直接作出裁判的一种,并列置于该条款的几种例外情形中,显然是认为法院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不能直接下判,而须前置性地给予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再次协商后提出新的量刑建议的机会。该规定为量刑建议在庭审中的再次调整提供了契机,是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次“挽救”,其中暗含着法院对被追诉人在之前协商中相关实体和程序处分权的尊重,更是量刑建议对法院在量刑裁判中程序性约束的体现。

  总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裁判已产生了实质拘束力,这是以往检法关系中不曾出现的。但法院仍然是量刑裁判的“一锤定音”者,拥有量刑决定权。

  认罪认罚案件中认识分歧的消除

  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衍生出量刑建议对裁判的拘束力,体现了公诉权对裁判权的新型监督关系,但也引发了个别质疑,为了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可从两方面进一步协调、改进。

  (一)在更新认识和转变观念中讲求方法

  就调研情况看,对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化,检法两方都处于渐进接受的过程。2016年开始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地区,特别是案件量大的基层法院,通过几年的试点磨合,法官基本不排斥对轻罪案件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只要量刑建议的提出在形式上符合计算逻辑、司法经验和量刑规则,大多会被采纳。在这些地区抗诉率、上诉率也很低,确实起到了为法官减负,为审判提速的良好效果,总体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与此相反,在一些刚开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远郊地方,由于适用时间不长,加之当地的刑事办案量不大,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实践中的优势还未充分凸显。故而,实现量刑建议化可以考虑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等标准分情形、分阶段推进。

  一是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分阶段推进。在那些存在一定认识分歧的地区,考虑先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入手,或者先从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为代表的简单轻罪案件入手,鼓励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将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审判提速、诉讼安定等方面的优势尽快显现出来,让大家切实感受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倡导量刑建议的化对提高司法效率等有益。

  二是因地制宜,灵活调整量刑建议的形式。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以量刑建议化为基本导向提出不同形式的量刑建议,如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也可以提出范围很窄的幅度刑量刑建议,还可以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让裁判者在不同的案件中保有一定弹性的量刑权。在一些复杂的重罪案件、新类型或不常见犯罪案件中,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并非必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二)为量刑建议的化提供制度保障

  除了挖掘量刑建议化的内生动力,还可加强制度性保障的外部供给。

  一是深化审检共识,完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将15种犯罪纳入其中,规范了量刑的规则和方法。当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又增加了8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虽然两个“量刑指导意见”已涵盖到23个常见罪名,但仍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两高”应统一认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辅助系统,梳理同类罪名的量刑标准和尺度,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量刑指导意见”所涵盖的罪名范围。

  二是保障辩方权利,提升协商公信力。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被赋予了量刑协商权,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在听取辩方意见的基础上,与辩方达成的共识。由于部分地区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一定的形式化倾向,加之犯罪嫌疑人获得的有效辩护、法律帮助也存在不足,导致控辩双方就量刑等方面的协商存在不对等、不充分的情形,进而影响量刑建议的公信力,对法院产生的拘束效果也不理想。为此,有必要适度扩大值班律师的权利,让值班律师向“准辩护人”方向迈进;设立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专门环节,确保协商的对等性与实质性,增强量刑建议的司法公信力和认可度。

  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

  随着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其制度优势已逐渐转化为司法的治理效能,也为更多的检法机关所接受。为进一步促推量刑建议化的发展和完善,下一步可着重从两个方面开展研究。

  (一)确立“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原则和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已成为共识外新的认识分歧点。如前所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对量刑建议有适度容错的法律义务,但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案件可不予采纳量刑建议。如何区分量刑建议“不当”与“明显不当”,理论上有分歧,实践中亦无标准。有同志认为,“明显不当”是指刑罚的主刑选择错误,刑罚的档次、量刑幅度畸重或者畸轻,适用附加刑错误,适用缓刑错误等。还有观点认为,“明显”描述的是不当的程度,应当从一般人的正常认知角度进行判断,具体可以从量刑建议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同类案件处理明显不一致、明显有违一般司法认知等方面把握。一些地方也进行了初步探索,例如山东省的地方性规则从7个具体方面划定了“明显不当”的判断基准。然而,上述原则或标准能否为法检双方认可并切实付诸实践,均需观察、总结和完善。

  (二)以比较法视野研究域外量刑建议化

  在开展量刑建议的日本、荷兰,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已有先例。“日本在公判程序中,检察官请求将抽象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时,不仅应对是否存在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陈述,还应当明确适用的法条,陈述妥当的具体刑罚种类及其份量的意见。”荷兰检察系统于1995年开始着手制定精细化的量刑建议准则,简称“北极星准则”,为检察官在作出具体量刑建议时提供重要参考。如果这些国家在长期实践中确实是在施行具体求刑,那么其中检法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保障制度的构建就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综合来源:《检察日报》2020.8.18,刑事实务,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转自:与你每日谈法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优  秀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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