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跃霞的委托,指派张原芳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观点:
、受害人王淑梅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审法院违背重要证据事实对受害人过错没有正确认定,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被告人量刑过重,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1、 审法院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证据--被告人马跃霞“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2014年10月3日至4日的住院病历份以及被告人本人的1646.39元住院费票据在审判决书里竟然只字未提,对受害人和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详细分析并认定,审法院厚此薄彼,违背事实错误量刑;
该病历和医疗费票据是对本案被告人马跃霞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该证据证明案发时,受害人和被告人发生撕拽时被告人身体也遭受了受害人的不法侵害,所以导致“初步脑震荡和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院诊断,审法院违背这重要事实,对被告人有重大过错这事实只字不提,不予认定,违背事实,错误量刑。
2、受害人王淑梅本身有疾病,在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时回家手拿铁锹对被告人进行攻击,被告人夺过铁锹后,依然不依不饶,继续与被告人争吵、厮打,情绪激动等不良刺激科作为死亡的诱发因素,所以本受害人对此次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明显过错,对此,应该减轻被告人的量刑,终判决6年有期徒刑属于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3、本案中,王淑梅和马跃霞开始发生冲突时,被村民及时拉开。受害人明知自己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应尽量减少外界刺激的情况下,从家中拿出铁锨,欲用铁锨击打被告人。被告人出于防卫夺过铁锨,并将铁锨置于旁,尽量避免事态的恶化。随后,受害人王淑梅被村民劝解拉开,坐在门前。此时王淑梅并没有出现大脑实质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出血,脑室积血等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征象。王淑梅在门口休息时,由于自己不能控制情绪,持续地有意识地保持情绪的高昂状态,这才诱发自身疾病,导致了本案死亡结果的发生。受害人在明知自身疾病的情况下挑起冲突,造成了自身死亡,其对结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
根据《河南省量刑意见实施细则》 1 7、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本案审法院对于受害人手拿铁锹具有明显过错的行为,没有按照量刑实施细则进行量刑,审明显量刑过重。
二、被告人马跃霞当庭认罪,并书写悔过书,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少10%的量刑,对此,审判决书没有任何体现,该辩护意见没有被依法采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采纳!
根据《河南省量刑意见实施细则》1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坦白的除外。
三、被告人马跃霞当庭表示愿意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赔偿受害人10万元经济损失,但是受害人提出59.196163万元的经济损失超出了被告人家属的经济能力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审法院却对被告人的诚心诚意的赔偿请求以及悔罪态度置之不理,更没有体现在从轻量刑上。
根据《河南省量刑意见实施细则》19、对于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积赔偿被害人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积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3)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上述19---(3)的规定,审法院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从轻量刑,并且对被告人从重量刑,违背了《河南省量刑意见实施细则》以及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果与社会果。审判决完无视《河南省量刑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对被告人判决6年有期徒刑属于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四、审法院量刑过重。审中被告人积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情,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公安人员赶至现场时,没有拒捕行为,并如实陈述了案发事实,积配合公安机关的询问、调查,没有虚假陈述、抗拒调查等行为。马跃霞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且本案存在被害人自身疾病突发这意外变故,提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改判。
综上,审法院量刑过重,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给被告人马跃霞个公正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依法采纳为盼!
辩护人:张原芳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