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原芳金牌律师官方网站。 张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专致、专业是张律师的服务宗旨! 欢迎致电15838556052进行咨询。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专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

关于孙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书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 刑事专栏

关于孙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书

时间:2017-02-25 17:58:04 点击:4298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新安县检察院审查批捕机关:

  
  新安县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8月14日下发了新公(刑)拘字0276号拘留通知书,对嫌疑人孙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本案的嫌疑人孙某某,核实了相关证据,在审查批捕程序中,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孙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理由如下:根据刑法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所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父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而本案孙某某不具备上述“暴力”、“威胁”以及“情节严重”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表现,本案的事实和背景是:
  
  、新安县电业局下属的滨湖变电站位于城关镇王庄村居委会西下自然村。变电站门前水泥道路多年失修,坑洼不平、破烂不堪,因年久沉陷、居民生活用水、雨水、车辆水箱排水,道路早已通行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孙某某和城关镇王庄村村委会主任孙继彬协商后,就由村委会会出具了委托书(该证据原件在新安县电业局留存,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并且由村委会提交了“关于滨湖变电站(兴安线材厂)道路重新铺设工程的申请报告”(附:证据),新安县电业局收到该报告后,还要求王庄村村委提交了道路整修市政工程预算书(附:证据二),该预算书显示铺设整条道路市政造价:788554.32万元,目前该路铺设半,已花费39万元,其中电业局出资20万元工程款,和王庄村签订有协议;19万元应于修路,另外万元用于交税,线材厂出资20万元,所以本案中,孙某某依照程序办事,不存在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
  
  二、退步讲,如果存在强迫交易行为,司法机关可以委托物价部门对已修建的半幅路进行评估,验证39万元的道路铺设工程造价是否正确。新安县电业局出资修建公路是因为自己管辖的下属单位----滨湖变电站位于城关镇王庄村居委会自然村,变电站的也有义务对该幅道路进行维护和保养,所以出资修建该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线材厂作为出入重型车频繁的单位,是该幅道路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侵权单位,其出资修建该幅道路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三、孙某某作为王庄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出面为本村修建公路出谋划策,协调关系,维护村集体利益,孙某某承建该幅路后,水泥标号425#,质量上乘,不存在不公平交易,也不存在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情形。而公安机关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枉下结论,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孙俊峰刑事拘留,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批准逮捕。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审查批捕部门依法予以采纳,对孙某某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以体现司法公正,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盼!
  
  辩护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原芳律师
  
  2014年9月15日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ADDRESS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23号正大国际广场-东区3-1-2601

HOTLINE

电话:张原芳律师  15838556052

固话:0379-80868665

邮箱:750498042@qq.com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我们

Online contact 在线联系
提交法律咨询及获取方案
版权所有:张原芳金牌律师   豫ICP备12022504号-1   豫公网安备41031102000620   网站XML   技术支持:尚贤科技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15838556052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