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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睿合瑞律所张原芳主任赴裴村社区接待村民,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方案。村民甲家属咨询了一起有关共同饮酒后同伴死亡的法律问题。张主任和派出所民警以及调解室人员一起接待家属,了解情况并提供初步法律指引。
一、案情简介
村民甲在郑州工作,近日返回本地参与酒局。酒后,同饮者将其送回家中,在门口因路面湿滑摔倒。送人者未将摔倒情况告知家属即离开。次日,家属发现甲异常,后经确认死亡,初步判断可能与呕吐物窒息有关。家属认为,酒局过程中可能有劝酒嫌疑,以及若送人者及时告知摔倒情况,可能避免死亡后果。
二、法律指引
律师在听取陈述后,提供以下法律说明,一起喝酒出事故,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 饮酒者自身责任: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及饮酒风险应有认知。若因过量饮酒、酒后从事危险行为(如酒驾、酒后骑车、酒后进入危险区域等)导致事故,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
2. 共同饮酒人的责任(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宜饮酒仍劝酒;未劝阻酒后驾车;未尽照顾、护送义务。
3. 其他相关方责任:A.聚会组织者:若组织者未对活动场所、活动安排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合理安排护送等),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B.车辆所有人:若将车辆借给饮酒者驾驶,且明知对方饮酒仍出借车辆,车辆所有人可能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金额需根据责任比例、当地标准、双方协商或诉讼确定。
5.建议途径:优先通过社区调解,明确责任方并协商赔偿方案。若调解不成,可提起诉讼,需固定证据(监控、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
结论:
1. 无过错不担责:如果同饮者没有强迫劝酒等不当行为,且散场时饮酒者状态正常,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如提醒安全、赠送衣物),则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2. 有过错需担责:如果存在强迫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或者对已明显醉酒者弃之不顾、未采取安全护送或通知家属等措施,则可能被判承担次要责任(通常为5%-20%,极少数情况更高)。
3. 饮酒者自负主责:无论同饮者是否有过错,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被认定对自身安全负首要和主要责任,通常自担80%-90%甚至全部损失。
最终,本次民事协调会通过村居律师和派出所民警以及调解室三方的共同努力下,受害人家属同意调解此案,等死亡鉴定意见出来以后双方再进行第二次协商。
【温馨提示:共同饮酒应文明适度,避免劝酒、灌酒,饮酒后应相互照顾、护送,确保安全。】
三、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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