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专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
根据中《刑事诉讼法》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期限的;
(三)经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审判过程中,因公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裁定驳回,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人民法院应将案件注销。但这与《刑事诉讼法》16条规定的撤销案件并不相同,应加以区别。